2007年4月12日,新加坡国会通过了垃圾电子信息管制法案,避免新加坡资讯通信基础设施被人利用成为垃圾电邮的转发中心。
法案将“垃圾电子信息”定义为在24小时内连续发出100个以上同样或相似内容的商业电子信息,在30天内发出1000个这类商业电子信息,或是在1年内发出1万个同类商业电子信息,而这些电子邮件都是在未获得收邮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出的。
法案规定,收到垃圾电邮者可将发邮人或唆使发邮者告上法庭,索取相应的赔偿。每封垃圾电子信息的赔偿额不超过25新元(1新元约合5元人民币),整体赔偿额不超过100万新元。
所有公司寄出含有招商性质的商业电邮,必须在电邮的标题上清楚列明其广告性质,以及发邮者的联络资料。同时,必须在电邮或简讯中设立“选择推出”机制,方便收邮者拒绝再收到同样的垃圾电子信息,发邮者也不得向民众收取任何“除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