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转变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全力打造服务型工商,不断创新观念,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支持全民创业,促进首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实际,现推行如下措施:
一、创新方式,促进工商服务到位
1、实行双休服务。在市工商局、工商分局和各县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窗口”,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实行双休日值班服务制,进一步方便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业务。
2、实行导向服务。在市工商局、工商分局和各县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窗口”推行值班领导导向服务负责制,积极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介绍服务流程,引导办理业务,指导填写登记注册文书等。
3、实行主动服务。市工商局、工商分局和各县工商局及其工商所对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和经营地点相对集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行预约、上门、集中年检(验照)等服务。
4、实行优先服务。在市工商局、工商分局和各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窗口”设立优先服务专办员,开设“绿色通道”,为世界500强企业、东盟十国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区市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的企业服务,告知优先服务的内容、方式、措施和优先服务专办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办理工商各类事项。
5、实行即时服务。开设下岗职工、城镇复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优惠人员办照服务“窗口”。对有特殊要求确需加快办理登记注册,且手续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随到随办。
6、实行延时服务。工商部门各登记注册“窗口”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如遇企业、经营者办照人员在等候的,延时30分钟为企业、经营者服务。
7、实行承诺服务。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登记机关认为其材料不需要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颁发营业执照或相关法律文书由法定2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法定10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企业年检由法定5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从受理之日起,由法定20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年检由法定5日缩短为当天办结。(4)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由法定15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当天办结。(5)颁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由法定20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颁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由法定7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6)申请商品展销会登记,由法定15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8、实行定点服务。继续实施“走千访百”活动,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每个公务员与辖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建立一个联系服务点,定期走访,主动提供法律、法规咨询,了解经营发展情况,引导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9、实行网上服务。在实行工商政务信息上网公开、各类表格、有关文书样本下载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公开、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查询、企业登记和年检等业务网上申请和受理。
二、优化职能,促进各类经济主体准入
10、放宽登记注册管理事权。(1)授权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工商分局行使市一级工商局登记注册职权,凡在以上辖区投资的企业(不含外资企业),可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2)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直接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登记注册和年检。(3)商品展销会登记、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直接到辖区县工商局、工商分局办理。(4)完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分层登记,实施“一审一核”,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验照在辖区工商所一站办结。
11、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条件。(1)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引起公众误会且被公众接受的,组织形式不受字词的限制,可以核准使用。(2)同一个体工商户在南宁市不同行政区域内工商分局申请名称时,只要能与原字号有所区别,允许新申请的字号含有原字号。(3)可以申请使用反映具有民间俗称经营特点的字词作为名称中的行业表述。
12、放宽经营领域。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经营性领域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放开,实现平等待遇。目前控制登记注册的担保行业、商标代理机构和工商登记注册代理机构等均予放开经营,平等竞争。鼓励私营企业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道路、桥梁、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投资与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兴办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集体企业。
13、放宽经营范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一栏除主营和涉及前置许可项目要标明外,其余可表述为“除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行业或项目外,均可自主选择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求写明具体项目的,从其意愿。
14、放宽出资形式。(1)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2)有限公司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金)降低到500万元,子公司个数降为3个(含)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降低到1000万元。(3)外商投资(含港澳台)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原企业注册资本(金)已投足,变更企业类型时不涉及注册资本(金)增减的,不需重新提交验资报告。(4)注册资本金3万元以上,可以申请广告代理、广告发布经营业务。
15、放宽对登记注册地址有关手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年检(验照)时,凡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领域的行业,不需要实地核实经营场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无法提供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相关证明的,可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或凭据办理。经营场所在乡村没有产权证明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即可。
16、放宽投资主体。(1)凡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资金自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股份合作企业的出资人。(2)留学归国人员和港、澳地区居民可凭有效护照在我市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7、放宽有关登记事项。(1)实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管理,对正在申办前置审批手续或正在筹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先办理企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核为“××项目筹建(取得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核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资格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2)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已取得的各项行政许可和“注册商标”不因改制而取消;原企业在改制前有效的各种前置审批手续,改制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可继续使用,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法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需另起名称的,原企业名称仍需保留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原企业名称可保留一年。(3)南宁市辖六县的企业申请直冠“南宁”名称的,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4)除章程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外,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可不核定经营期限。
18、放宽连锁经营方式。(1)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经营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核转手续。(2)对著名“直营连锁”、“加盟连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持总部(总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同意使用总部(总店)注册名称的文件等,到经营地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开设标有总部(总店)名称的“直营连锁”、“加盟连锁”门店、分店。
19、放宽企业年检条件。(1)推行企业信用年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确定为信用年检企业:①当年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②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③当年度被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的企业;④当年度被自治区工商局授予荣誉和奖励的企业;⑤对年纳税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年检时只需提交《企业年检报告书》、法定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即可办结年检。(2)简化年检手续。除以下公司外,其他有限公司参加年检时,不需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②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③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④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⑤三年内有虚假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3)凡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参加年检时,如果经营范围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领域的,且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由受理员审查后当天办结。
三、积极扶持,促进全民创业稳步发展
20、通过实施惠农措施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对在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动性小商小贩以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免收工商管理规费。(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到农村新办科研、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免收登记注册费。(3)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请在农村从事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种养殖业办理登记注册的,免收登记注册费;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户,免收工商管理规费。(4)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济活动的免于工商登记注册,免予申办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手续,免收工商管理规费。(5)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走向规模化经营,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免收工商登记费。
21、通过实施助农措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开展“经纪活农”,引导、支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指导自主选择经纪项目、范围和组织形式以及内容和规模,每年力争登记注册的经纪人达到1000户以上,农村经纪人登记备案执业人员达到2000人以上。(2)开展“合同帮农”,重点指导我市20家涉农企业推行规范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农业”、“订单农业”的签约履约行为,帮助农民借助法律保护,大胆把优质农产品推向市场。(3)开展“品牌强农”,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广“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扩大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规模,积极打造和推荐广西农产品著名商标,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专用权,促进农民增收。全年引导涉农对象不少于20个。(4)开展“农资放心店”创建活动,力争在我市创建20家“农资放心店”。同时,逐步推行“六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章程、统一服务规范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确保农民群众买到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5)开展“市场兴农”,以“万村千乡”市场进农村为重点,引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开设“农资连锁”、“食品连锁”、“百货超市连锁”经营,开拓活跃农村消费市场。帮助农民加入企业,转化为企业工人,加快农民致富步伐。
22、通过落实减免政策积极实施就业再就业工程。(1)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和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国家规定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2)个体工商户、市场内经营户安置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人员占其从业人数50%以上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23、通过监管切实“重视民生、保障民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雇工权益的保护,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取缔“黑中介”和劳务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等违法行为。
24、通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营造创业环境。加强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为“城乡清洁工程”中清理、安置的经营户设立办照“绿色通道”,免收变更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费和半年的工商管理费,确保经营者的持续经营。
通过大力引导和支持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每年力争新增1万户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注册资本(金)比上年度增长8%;私营企业户数比上年度增长12%,从业人员、注册资本(金)分别比上年增长15%;每年力争新增2000家三产服务企业,每年力争新增300户私营工业企业,努力超额完成市政府提出的工作指标。
四、和谐监管,促进首府市场规范有序
25、推行首次免罚行政执法告诫制度。(1)对客观上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损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以教育为主,采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告诫书》或口头告诫的形式予以行政执法告诫,免予行政处罚,督促其尽快改正。(2)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有上下限的,视情节原则上按下限处罚。(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行责令当事人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①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②因不可抗力或确有其他免责理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③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除从事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外的;④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不一致的;⑤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的户外广告,凡内容合法、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在限期内补办登记手续的;⑥经营者超过核发经营范围经营的。
26、推行全方位消费维权制度。做好“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完善12315消费者维权网络建设。在全市18个县级工商局和96个工商所建立12315申诉举报受理室、受理站,向社会公布申诉举报电话和办公地址,实行即时受理、处置消费者申诉举报;在农村、社区、校园、商场、景区等场所建立12315消费维权点;在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类大型展销活动中设置12315投诉点,现场处理消费投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创建活动;建立消费警示发布机制,指导群众健康理性消费。
27、推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广西首个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在六县六城区选定16个重点市场、商场作为监测重点区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申诉举报后启动应急机制,市区和县城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热点、重点问题,每年开展5次以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杜绝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积极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年内对群众日常消费的商品开展抽样监测150批次以上(其中食品质量监测90批次以上),确保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
28、推行重点领域整顿和规范制度。凡涉及公共安全、坑农害农、严重伤害消费者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传销和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从重打击。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医疗、药品、保健品、房地产等广告违法案件处理率达100%。认真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积极参与整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黑除恶”、“扫黄打非”、取缔“黑网吧”、校园周边整治的行动。坚持查处取缔与疏导规范相结合,取缔无照经营,变无照经营为有照经营。
五、规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廉洁高效
29、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严格实施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办责任制、来函必复制、否定报备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30、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公开办事、收费、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依据;公开办事机构的设置、分布、工作职责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及其岗位职责;公开办事的项目、权限、程序、标准、要求和时限等规定;公开办事廉政守则、监督方法等工作纪律和举报投诉方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1、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有诉必接、凡接必答;有案必查,凡查必果”。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相对人申辩的不加重处罚;不依法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的或不复核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无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数额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准许当事人行政听证的权利。绝不允许接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宴请、旅游及其他娱乐活动的邀请。
32、进一步规范行政收费行为。工商人员在依法收取行政性收费时,必须依法公开告知缴费当事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费额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费,并开具合法票据。坚决杜绝“搭车收费”。规范各类“培训、评比、检查”活动,坚决防止借“培训、评比、检查”等搞乱收费,坚决杜绝借办照、年检(验照)等搞乱收费。
33、进一步规范内外监督制度。市工商局每年聘请10名以上社会监督员,对工商部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成立南宁市工商局督察队,对干部队伍的工作效率、思想作风、执行指示、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察。设立南宁市工商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实行全员问责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登记注册、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影响投资环境建设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惩一起(举报电话:5518861、551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