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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州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客商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投资者到龙州县投资办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6、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特产税
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和治理石漠化产业的农业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三、建设土地使用
1、投资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1)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3)其他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
2、以出让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政府土地部门公布的当期价格给予优惠。
(1)高新技术产业,优惠25%—30%;(2)出口产品企业,优惠20%—25%;(3)国家鼓励兴办的工业企业,优惠15%—20%;一般性企业,优惠10%—15%;(4)公益事业,优惠20%—30%;(5)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如需要以土地补偿投资的,凭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款额,土地价格优惠10%—15%。
3、以租赁方式供应项目建设用地的,按政府土地部门公布的租赁价格给予租金优惠。
四、其他方面
1、对投资商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地尚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地区,优先安排其“农网”改造。
2、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签订购电合同并予以电价优惠。
3、取消乡镇企业管理费、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和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外地建设(施工)企业管理费。
4、城市配套费优惠20%—30%;城市规划费优惠30%—50%;征地测绘费、劳务费优惠30%—50%。
本优惠政策由龙州县人民政府解释。
二OO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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