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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转让:政策利好暖人心
中国东盟商会商情网      2007-07-17 08:59:22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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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受让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标识管理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对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的方式、定价原则、审核程序、转让或受让方资格、协议签订、价款支付等方面作了规范性要求,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一、增强企业自主权的同时 强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

    文件对国有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作出规定,小公司连续三年转让比例超过5%,大公司转让数量超过5000万股或达到总股本3%,和涉及控制权时,需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否则只需备案处理。该规定体现了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原则,在适合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减持股份,增强了企业管理者的自主权和灵活性。规定对可能引起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转让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这与我国向来坚持的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目标一致,也是我国经济强劲增长的重要保证。

    二、消除了市场对“大非解禁”的担忧 缓解了投资者的利空政策阴影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绝大多数公司仍为国有控股,如果这部分股票抛向二级市场,将对市场资金面造成巨大压力。加之国有资产“有进有退”的原则和央企大重组的背景,又给“大非解禁”带来了不确定性。本次的规定表明,虽然国有股份已处于可流通状态,但监管层仍会严格控制转让规模,缓解了市场对“大非解禁”带来的市场资金面压力的担忧。

    三、改变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定价机制 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国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历来只有“协议转让”和“无偿划拨”两种形式,而且协议转让的价格历来都是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本次规定开创了国企股份通过交易所转让的先河,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而协议转让价格则“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规定赋予了国有资产转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消除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隐患,有利于其保值增值。另外,该规定促进了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发展。

    四、形成对国有企业股权的动态监管

    《转让办法》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受让办法》则对国有资产的投资行为予以规范,满足了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需要,而《标识管理办法》则为动态监管提供了技术保证。

    五、正确理解监管层政策 坚持价值投资

    经过前期市场的调整,投资者日趋成熟,价值投资被进一步接受。虽然蓝筹股也下调了一定空间,但其下跌幅度相比低价垃圾股而言小得多。况且本轮调整使不少绩优股价格跌破其内在价值,在未来应有良好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股市向上的动力。虽然目前股指受挫,但只要耐心持有绩效、成长性较好的股票,仍将战胜大盘,带来丰厚回报。(汪辉)

    

    

(责任编辑: 文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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