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4日获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今年秋季开学起,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借读和寄宿的学生,学校可按规定分别收取借读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和住宿费,学生宿舍由管道直供热水的,可收取直供热水费。
根据规定,借读费按小学每生每学期不高于4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高于535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和直供热水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求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教育收费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取消电影费和体检费外,其他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广西规定其学杂费收费标准低于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杂费收费标准高于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
另外,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专业性公办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的学费收费标准,要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扣除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后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等部门要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向学生和家长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各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收费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收费行为。对实施免除学杂费后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学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肖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