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卫国
(教授、博导复旦大学外文学院副院长)
●中国学术批评所出现的状况涉及一个学界鲜有人提及的问题,那就是学术批评和论辩类型的关系。国内学术批评之所以火药味十足,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许多从事批评的学者在做学术批评时混淆了不同论辩类型的界线,把道德批判当作学术批评,把学术批评看成道德批判,甚至是法律裁定。
●也许当我们的学术批评开始真正关注学术问题;当我们的批评者不再以法官或道德家自居;当批评者认识到学术批评的是是非非有其自身领域的特殊性;当丰富的“不和谐”声音在学术界能和平相处时,我们才会有良性的学术批评。
读罢周立民《批评的第三条道路》(载《文汇读书周报》2008年2月15日3版)一文,感触颇多。诚如周先生所言,长期以来在我国学术界,正常的学术批评很难开展,不是过度吹捧,就是乱棒打杀。排除那些别有用心的,许多批评者给人的感觉是惟有他的解读与判断才是最科学、最有道理的,似乎真理只有一个,而且就掌握在他们手中。“坦诚的学问切磋、学术交流”是渐行渐远了。偶尔读到一篇正常的学术批评,还真会让人激动一番。这种不太正常的状态对学术的发展有致命的制约。不过我以为对这种状况的分析仅从社会风气、学者修养、学者品行等因素着手是远远不够的。学术批评并没有“第三条道路。”
我以为,中国学术批评所出现的状况涉及一个学界鲜有人提及的问题,那就是学术批评和论辩类型的关系。国内学术批评之所以火药味十足,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许多从事批评的学者在做学术批评时混淆了不同论辩类型的界线,把道德批判当作学术批评,把学术批评看成道德批判,甚至是法律裁定。近来有关学术剽窃的争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涉案的双方大动干戈,互相举证攻讧,有些甚至还连篇累牍地谩骂。虽然学术活动不可能超越道德规范和约束,但道德问题并不是学术问题。剽窃,其实质是窃,是偷。它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的批判已经超出了学术批评的范畴。说它和学术有关,仅仅是因为其发生在学术界而已。
说有些人把学术批评看成是道德批判,这是因为他们所采用的大多是伦理论辩的模式,在学术领域强求道德批判式的结论:某个命题不是对就是错,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使学术上不同观点没有共存的可能。至于把学术批评当成法律裁定,这是指有些学者把某一学说或者权威等同于法律条文或法官,把学术问题看成是一个依据某些条款/学说,或某些权威的判定可以简单一裁了事的法律行为。
西方学者图尔闵有关论辩的经典论述也许对我们了解和揭示问题的结症所在有一定的帮助。按照图尔闵的观点,事实的认定和推理程序成为论辩的几个重要的环节。事实的认定虽然有一定的共性,但任何主张由于都有一定的领域,因而事实的认定都有一定的域的特殊性,有一定的推理程序、推理依据。图尔闵进而提出,其实不同的领域在实施推理时,所追求的目的也不尽相同。
图尔闵在《推理导论》一书中,按具体的社会实践,把论辩分成了五大类。第一类是法律类;第二类是伦理类;第三类是科学类;第四类是艺术类;第五类是管理类。我们这里扼要介绍他与本文有关的前四类的论述。图尔闵认为,法律论辩有很强烈的对抗性。法律论辩的目的是确定一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相关条文,从而导致定罪。从理论上说,论辩双方所提出的主张都会有明确的事实依据,然而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却有强烈的针对性和对立性。法律论辩的重大特点是,论辩的过程、依据有一定的客观性,即论辩双方所承认的法律条文;论辩的结果必须由双方所承认的第三方裁定。
道德论辩和法律论辩一样,也有一个先设的是非判断标准。然而,所不同的是它并没有双方所共同同意采纳的认定体系,也没有一个双方公认的判断程序。论辩者自身的信仰价值是决定其立场的关键。虽然道德判断需要有第三方的支持和认同,不过这种认同并不是至关重要的。在具体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可能有一个权威会对某一个道德议题做一个结论性的判定,但这个判定并不会被判定所斥责的一方所接受。不同于法律论辩,它可能没有结论,或者说它的结论和确定性永远是相对于某一个群体而预先设定的,论辩只不过是一个说服过程。道德论辩具有不兼容性,也就是我们前面说的你死我活的敌对性。
按照图尔闵的分析,科学论辩显然不同于法律论辩,因为它的目的不是拘泥于在科学论辩以前已有相关的定律去对某一个现象进行裁定。科学论辩往往试图发展、修正、甚至推翻它们这些定律。新、旧定律虽然有一定的排斥性,但本质上它们是传承关系。学术的论辩虽然有不同的派系,但论辩的目的并不仅仅像法律论辩那样以证明某一派系的谬误为最终目的。就事实认定而言,尽管它有双方认可的程序,科学论辩有相当的开放性。科学论辩的结果也不需要第三方的认可。就学术本身而言,科学主张的成立与否和科学家自身的利益无关。科学论辩并不具有排他性。就结果而言,与法律和道德论辩不同的是,科学论辩双方受益。
在图尔闵看来,艺术问题的阐述是开放性的。有关艺术意义阐述的论辩不一定涉及对与错、真与伪。就论辩的程序、结果等而言,艺术论辩是最开放的,因而其结论也是最不确定的。
图尔闵的相关理论自然要比我这里小结得要丰富得多。如果我们参考他的理论比对我们的一些学术批评,我们可能会发现我们更多的是在做法律或道德的批评,而不是学术批评。我想说的是,也许当我们的学术批评开始真正关注学术问题;当我们的批评者不再以法官或道德家自居;当批评者认识到学术批评的是是非非有其自身领域的特殊性;当丰富的“不和谐”声音在学术界能和平相处时,我们才会有良性的学术批评。批评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因为违反非学术论辩程序的批评不是学术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