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广
(一)
一国为保护某一民族工业的现有市场,使该产业现有商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得到维持,在国际贸易中限制这类产品进口,在国际投资中阻止外国资本进入本国对这类产业投资,上述保护政策,称为传统意义上的保护政策。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快利用国际资源,更好的进入国际市场,我们已逐步削弱了传统意义上的保护政策,不断让更多的国外商品和资本进入中国的市场。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还不能完全放弃这类保护。许多处于成长当中的产业,需要有国内市场的支撑,适度保护是必要的。对顺应国际产业结构调整所必需的保护政策,是各种多边国际条约所确认的、发展中国家的权利。
现在,一种新型的保护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所谓新型保护就是:1.不仅着眼于现有市场的产业保护,而且着眼于未来市场和产业的保护,这就是对占领机会的保护,它比传统型的保护更要有超前性。2.这种保护不是简单地阻止外国商品与资本进入市场哪些产业,而是在扩大开放当中,针对市场的发展动态,保护我们民族的经济力量占领未来市场的机会,它比传统型的保护更复杂。
为什么我们现在要实行新型的保护?原因在于,经过多年来的开放、引资,外商越来越懂得按他们心目中的意图办事,我们也越来越认识到外商在我国投资不象有些人想象的单纯就是好事,而是一种有风险的事业。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我们正视:1.我国在对外开放、扩大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已经大量让出了国内市场。当然外商投资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时扩大了我国的国内市场,也推动我国企业开辟了更多的国外市场。我们处在有失有得的变化中。向中国投资的外商,特别是大垄断企业,有着尽量占领中国市场的远大战略意图。是得大于失,还是失大于得,不仅取决外商的动向,也取决于我国政府的对策。两种可能性中最终结果如何,关系到我国未来产业发展的命运。2.在利用外资当中,充满现在利益与未来利益的交换。一方面,我们让出现有市场份额,换取促进产业发展的关键资源--科学技术、管理经验,这是我们用现在利益换未来利益;另一方面,我们让外国资本在中国市场上站住了脚跟,让外国品牌在中国市场上树立了名声,使中国不少有根基、有前景的企业让外商控了股,今后的中国市场会有很大的份额将被外商占有,而我们可在现在获得生产一时大发展的条件(资金、技术、外销渠道等),这是我们用未来利用换现在利益。两方面的交换组成一个代数和,其得数是正、是负、是零?未可盲目乐观。这个结果,关系到我国利用外资的成败。因此,我们就要在政策调控上有所作为。新型保护着眼于未来--为使我国商品和企业今后还能有更多的国内外市场占领机会,培育在国际经济上地位得到提高的力量;着手于现在--在引进外资中控制严重危及未来市场占领机会的现象发生。
(二)
对国内外市场占领机会的保护体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产品的保护,具体通过对产品的名牌、商誉的保护来实现。
我国企业在与外商合资中,大量出现轻率处理原有名牌商标的情况。或者是将自己长年血汗换来的名牌商标不估价、少估价,或者是在合资后的生产上没有理由地让外商选用外方的商标,丢弃中方的商标。这些被丢弃的商标,并不都是没有影响,需要更换的,而往往是珍贵的,或是百年老牌,名声久远,或是如日中天,鹏程万里。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从当事人来看,有的是不懂商标的价值;有的是为了从合资中得到资金、技术,屈从于外商的条件,以放弃自己的品牌来换取合资的成交;有的以为洋商标更能打开市场,合资后理应选用外商的商标;有的认为商标好比"存量",换来的技术好比"增量",引进外资就要这么做。但是,从所有的人来看,不懂现在利益与未来利益的交换是最根本的。
当合资双方决定放弃中方的名牌商标后,将来合资生产中一切质量提高,性能改善,市场开拓,都归荣于外方商标。从眼前看,中方商标的丧失不会损失利润水平,但从长远看,不仅国外市场占领机会永远失去,就是对国内市场的占领,也是系于外商的商标上。
当外国商品进入我国市场,运用倾销之类的办法,挤垮中国商品,以独占市场时,其后果是明显的,大家都看得很清楚。当中国的企业用外国的品牌来生产产品,投入市场并获得盈利时,其后果并未为更多人所知。这是一个市场占领机会的问题。没有自己的名牌,我们的企业,终究只是一个加工者,我们的民族,将被视为是没有能力与智慧为世界市场提供优质商品的。一些微型经济的地方因为人太少、地太小,甘心处于这样的地位,而且能以其优良的加工能力来达到高收入水平;我们一个大国,就算甘愿沦为全面的加工基地的地位,也难以实现经济腾飞。所以,要有一批国内外的驰名产品,是我们未来的希望。不重视保护老名牌、创造新名牌,是不聪明的。
2.对产业的保护。这方面的保护就是防止外国资本对该产业未来市场的垄断,使我国的民族经济力量难以在该领域立足。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的产业保护,是要针对哪一类产业呢?
对日用消费品制造业,大多数产品我国早已能够生产,许多产品的生产能力过剩,且国内市场极为广阔,如洗衣粉、香皂、饮料、啤酒、食品、化装品、家用电器等,国内市场的自由竞争可以导致很多企业进入,能促使企业更新产品、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改进技术,由此而获得国际竞争优势。然而几年来,外资通过资金优势或品牌优势,通过合资控股,逐步控制了生产和国内的销售,加剧了内资企业的困难,使他们难以通过获得国内大市场的规模经济而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但是,在这类产业上出问题主要是失去产品品牌所引起,外商没有技术上的垄断优势,没有掌握我国现有国内市场的根本命脉,所以我们只要进行产品的保护,即名牌产品商标的保护,就可以了。
对机电产品制造业,在其主要产品中,如耐用消费品、交通工具、建筑机械等,一方面我国总体生产能力很大,一方面许多产品的技术档次低,有待大力进行技术改造。我们希望通过对外开放,主要是通过合资,来提高这类产业的技术水平,跟上、赶上以致超过国际经济技术水平。但恰恰是一些有技术开发能力的企业,在合资后被外商控股,新产品开发的环节被取消,生产的技术发展只能永远靠引进第二流技术(国际市场上基本不可能引进第一流的技术),只能永远跟在外商母公司的屁股后面。看眼前盈利水平未降低,甚至有所提高,但失去了今后占领国内外市场的机会。然而,这类产业的这类问题,关键在于企业产权,只要我们进行产权的保护,即不要随便将大批重要的生产资料生产企业控股权拱手让出,我们可以依靠自己的技术开发力量,并努力引进国外技术来发展这类产业。
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在我国正在逐步建立,该产业从建立起就有较高的技术起点。这类产业的特点是需求来得迅猛,供给来得滞后。我国自己的供给能力还未上来时,引进外资看起来就没有什么产业要保护,等到外资控制了我国的产品市场,或某些生产的供给渠道,我国自己的产品生产技术能力上来后,就会因为缺少足够的市场而陷入困境。搞得不好,一项很有技术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生产就会瘁死于摇篮中。这些我国目前不能进行成熟产品生产或没有竞争优势的产业,让出现有市场问题不大,但也得给自己留下后路,使国内企业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上有边干边学的机会。对这类产业,保护我们民族经济力量占领未来市场的机会,很容易被忽视,所以必须高度重视。
3.对产权的保护,体现在对本国有发展潜力的重要企业,在与外商开展资本联合当中,要由本国掌握控股权,经营决策权。
在招商引资中,外商可能通过直接投资、资产交易、股份收购等方式,取得新老合资企业的控股权或收购中方企业,也可以通过非股权策略来控制合营企业与我国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为了引进外资,我们并不一般排斥外商掌握股权或经营决策权。外商办独资企业都可以,在合资企业中控股或中方企业接受外商运用非股权策略来控制经营权又有何不可,只要我方的出资额与其责、权、利相对称就行。问题在于我国原有那些潜力大、有长远发展前景的重要企业,必须保护其产权,这关系到未来市场占领机会,这是在眼前的资本市场上用供求、价格所难以估算的。
其实,外商对企业产权的购买往往不是出于当时的商业交易打算,而是从夺取市场占领机会的长远战略出发。只要预测到某个市场是将来大可开采的"金矿",那么,外商将力图对可能是这个"金矿"开采者的中国企业进行股权参与,实现控股目标。一旦目的达到,外商的经营决策就很可能不是为这个企业的发展,而是为了不妨碍它原有企业的发展。外商完全可以作出只顾眼前的短期行为决策,尽快将投资收回之后,再让该受控企业进行保守经营,他真正的利益是让自己起家的那个企业没有障碍地去占领将大为扩展的市场。合资的中方伙伴可能得到一个时期内收益增长的好处,失去的是本来可以占领很多国内外市场的机会。
(三)
为了在扩大开放中保护未来市场占领机会,需要有两方面的作为。
一是正确认识引进外资。引进外资在总体上是对外开放的一部分,然而每一项引进外资则是一种商业性交易,有成功与失败,划算与吃亏两种可能性。我们对引资的认识还有很多领域是"必然王国",理应加强探讨,多方反思、冷静争论。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都会妨碍我们获得客观的认识。对以下问题的认识就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①正确认识"保护"。"保护"不是与落后保守相等同的,而是与"放开"相辅相成、交替使用的,是实现发展的手段。②正确看待投资自由化。投资自由化是我们对外开放要逐步实现的目标,但这个目标不能一步到位,它不仅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力相适应,还要与外国对我们的待遇相适应。③正确看待国际规则。国际规则不是先天的真理,只等人们去遵循,而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较量中产生。要是没有我们自己的以发展引导开放,以开放促进发展的规则,国际规则对我们还意味着什么呢?④正确认识民族工业,她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经济、社会的意义,有着任何其他外部事物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个小国没有民族工业,只要有大量外资输入,可能照样会给国民带来高福利。一个大国就难以照此效法。设想一个大国只有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至少在其国民中,发明者、企业家、杰出工程师一类人才,在世界所占比例绝对不能跟它的人口所占比例相称,因为它失去了本国人才成长的依托,失去了与民族心理素质相适应的智力发展的载体。
二是要有可操作的措施。为了不挫伤我们扩大招商引资的势头,不能专门制定一套明显针对外资进入而实施限制的政策。为此,新型的保护要将合理的限制性规定融于各类法规中。也就是说,要做到方针目的是统一的,而政策法规条文是分散的。要兼顾新型保护的有效性与策略性。具体建议如下:
1.对商标权的保护,放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中加以解决。应该把我国企业以名牌商标的放弃与卖断视为合资中不平等交易的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款"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一方权益的"。对此,主管部门在审批中不得批准。对这一解释应下达文件通知各地外资主管机构。至于哪些商标属于名牌,哪些不属于名牌,至少要由省级商会或同业公会进行鉴别,提供给外资审批主管机构作为依据。
2.对产业的保护,放在"反垄断法"中加以解决。我国把反垄断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内容 其中应有这一栏: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内不得占有垄断市场的地位。具体可规定为:外商独资或合资控股企业,在经营了一段时期(如四年)之后,必须使其在我国境内的产品销售额不超过一定的市场份额。产业名称,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大类,由国务院在此基础上规定具体的行业。
3.对产权的保护,放在"产权交易法"中加以解决。我国今后出台的这部法律应有这样的内容:规定在各种产权交易形式中,不管是直接收购还是股份转让,经认定属于经营前景好、资产量很大的国有制企业、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不得由外商控股。认定权是根据企业的所属关系(中央或地方),由中央或地方两个机构共同掌握,这两个机构是国有资产委员会与经济计划委员会。
在有关法律颁布之前,国务院的外资管理条例可先定有以上相应的规定。因为具体的保护行动需要马上实行。
实施新型保护的关键,在于消除这样一种从政机制,即为扩大引进外资的政绩而放弃本地企业未来占领市场的机会。因此,在完善利用外资的管理制度中,最好还要包括对引资成绩作出科学的判断,要在肯定有效利用外资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否定以牺牲未来换取近期资金输入。对国内外市场占领机会的保护,就是扩大引进外资当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判定批准。(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