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云华
[关键词]中国 东盟
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内容提要]在今年(编者注:即2003年,下同。)10月的中国-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上,举行了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签字仪式,中国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第一个加入条约的大国。此举将对东南亚乃至整个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及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标志着中国的对外政策日益成熟,中国正在成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秋天是收获的季节。在中国与东盟的努力耕耘下,双边关系在金秋10月又有了新的收获,那就是中国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这是中国-东盟关系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一个新的里程碑,中国-东盟关系从此进入全方位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
一
《东南亚友好友好条约》是在1976年东盟巴厘首脑会议上通过的,该条约是东盟基础性政治文件,被视为东南亚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对条约的宗旨和原则及相关条款表示赞同。最初的缔约国是原来的5个老东盟成员国(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印尼和马来西亚),文莱、越南等东盟新成员国是后来才加入的。条约最初规定只对东南亚国家开放,后来分别于1987年12月15日和1998年7月25日对条约进行两次修订,修改议定书规定,该条约对东南亚地区以外的国家开放。到目前为止,东南亚地区的10个国家均是该条约的缔约国,巴布新几内亚是第一个加入该条约的东南亚地区以外的国家。自1998年以来,东盟多次表示,希望中国作为该地区以外的大国第一个加入条约。
中国从90年代后期起,开始对《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持积极的态度。1997年12月16日于吉隆坡发表的《中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说:“他们确认,《联合国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公认的国际法应成为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1]2000年11月25日,朱镕基总理出席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晤时表示,“中方赞赏《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宗旨和精神”[2] 在第五次东盟与中国领导人会晤时,朱镕基总理在题为“携手共创中国与东盟合作新局面》的讲话中进一步表示,“不断拓展中国-东盟经济合作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政治对话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这是中国与东盟关系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已开放签署。中国赞同《条约》的宗旨和原则,对加入《条约》持积极态度。”[3]
今年4月中旬在金边举行的中国与东盟外长会上,双方就中国作为第一个区域外大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达成共识,双方议定于今年10月正式签署这一文件。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经表决全票通过决定,批准我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这一决定为中国与东盟双方于10月正式签署加入该条约,在法律程序上作好了准备。8月19日, 在福建省武夷山市举行的第9次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会议上,中方正式递交了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申请书,双方商定在今年10月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举行中国加入该条约的签字仪式。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由序言和五章组成。
序言说,要按照联合国宪章、亚非万隆会议精神东盟国家宣言(又称曼谷宣言)等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合作。
第一章规定条约的宗旨和原则。“本条约的宗旨是促进缔约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和持久的友好和合作,这将有助于他们的力量的加强、团结和关系的进一步密切。”条约的原则包括:各国相互尊重彼此的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民族特征;互不干涉内政;用和平手段解决分歧或争端;放弃使用武力威胁;等等。
第二章规定,“缔约国应该努力发展和加强把它们联结在一起的传统的、文化的和历史的友好睦邻合作关系。”
第三章规定合作的形式、范围和领域。条约指出,缔约国之间的合作形式是多样的,缔约国首先应该为加速本地区的经济增长而合作,此外,还应该在安全地区性问题等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缔约国在努力实现本地区的繁荣和安全方面,应当在各方面进行合作,根据自信、自力更生、相互尊重、合作和团结的原则,增强本地区的抗御力。”
第四章规定解决争端的办法和手段。条约指出,缔约国首先要“有决心和诚意防止出现争端”,当出现争端时则“应当不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任何时候都要通过友好磋商来解决它们之间的这种争端。”第14条强调,要通过本地区的内部程序来解决争端,“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由各缔约国出一名部长组成的高级理事会,负责受理已经出现而有可能破坏本地区和平与和谐的争端或情况。”
第五章规定其他事项,包括条约批准的程序、生效的时间等。[4]
我们可以把《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体现的精神概括为两点:
一是通过协商解决矛盾。日本的一位国际关系学者把以协商为基本内核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叫做“东盟方式”。“东盟外交没有采取西欧型的组织化方式,而是把协商作为原则,采取通过磋商达成协议的形式。与根据数量多少做出最终决定的这一协议形成方式相比,东盟外交的特点是始终坚持通过磋商达成共识这一立足于亚洲社会传统的做法。”[5]
二是开展积极的预防外交,把各种矛盾和冲突消弥在萌芽状态。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对预防外交下了如下的定义:第一,对当事者之间发生的争端采取预防行动;第二,对冲突的发展采取防止行动;第三,当发展成为冲突时,对冲突的扩大采取抑制行动。[6]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