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10月20日电(记者梁云芳)从20日开始,南宁市开始施行《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的制定,旨在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规范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扶持清真食品行业发展。
《条例》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处罚办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指出,清真食品的原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原料应当附有清真食品的清真标识或者有效证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定点屠宰禽畜、加工清真食品。如果违反规定,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开。其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场所内设置的清真食品专柜或者专区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物品柜台或者摊点相隔离,其工作人员不得混岗。
《条例》还规定,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其字号、招牌、食品名称和包装上标有同“清真”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或者标识符号。(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