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倒卖文物赚钱,不惜远赴宁明县将重达千斤的国家三级文物石人一对盗回兴安县,伺机转手,但未及出手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雁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秦某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8000元。
2004年 10月份的一天,秦某与朋友周某、李某、杨某(均已被判刑)在吃饭的时候,周某提出自己在崇左市宁明县有几个朋友,能够弄到石人、石马等文物。几个人想赚点钱,便同意跟周某一起去宁明县,此外,还邀请了季某、文某、陈某和周某某(均在逃)同去。
十几天之后,秦某等八人来到宁明县城,之后联系了该县外号“老四”的黎某,在黎某的引领和帮助下,秦某等人携带木棒和绳索来到宁明县机场附近的一个山坡,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宁明县明江镇黄善璋墓所在地,通过用绳索捆绑和用木棒抬上车的方法,盗走一个石人。时隔数月,秦某等又盗走另一个石人,这对石人一直未能转手。 2005年底秦某、周某、李某和杨某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一对石人也被同时缴获。此案本报也曾经做过报道。
经广西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秦某等人在宁明县盗窃的一对石人是明代的武俑石雕立像,系黄善璋墓的重要附属文物,属国家三级文物。
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国家三级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秦某案发后积极协助抓捕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谢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