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找工作和帮助小孩上大学为由,叶某很轻松地从陈女士手中拿到了42万多元。最后,事情没办成,叶某却玩起失踪。陈女士起诉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虽然她打赢了官司,但这笔钱不知何时才能要回。
陈女士是南宁市某中学教师,现年40岁。叶某是她的老乡,在南宁市办了一家教育网站,自称对教育信息比较了解。
2005年间,因小孩上大学问题,陈女士的3个朋友分别找到她,要求她想办法帮忙。陈女士随即找到叶某,叶某告诉她有一条路子,可以把国内的学生通过出国的办法办成华侨生,然后就可以直接到一些好的大学读华侨预科班。成为华侨预科生后,第二年通过一个简单的考试就可以直接转为正式的大一本科学生了。但每个学生需要费用12万元,如果办不妥,所交的费用在3个月内全部退还。
陈女士将这个信息反馈给朋友,她的3个朋友没多想,就每人将12万元钱交给她去办理此事。随后,陈女士将收上来的36万元转给叶某,叶某给她写了一张收条。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叶某并没有办成这件事情,也没有按当初承诺退钱给陈女士。
另外,2005年2月,李某因儿子工作问题要求陈女士帮想办法,陈女士同样找到了叶某。叶某称可以帮这个忙,可以将李某的儿子安排到南宁市某局工作,并办得事业单位编制,但要“好处费”6.6万元。李某将6.6万元交给陈女士,陈又将这笔钱转交给叶某。这样一来,叶某共从陈女士手里拿到了42.6万元,但他最终什么事情也没办成。陈女士提出退钱,叶某只退回了6000元,其余的如石沉大海。陈女士上门追多了,叶某干脆躲了起来。
今年5月10日,陈女士一纸诉状递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叶某返还4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和支付利息。7月6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叶某没有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叶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叶某以办理华侨预科生为由收取陈女士36万元,以帮找工作为由收取陈女士6万元,双方委托约定的内容事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
《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委托办理的事项中,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叶某收取陈女士的42万元应返还,陈女士要求叶某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于8月份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某返还陈女士42万元。一审判决后,叶某一直没有来领判决书,法院只好公告送达,目前还在公告期内。
9月28日,陈女士告诉记者,自从今年5月份以来,她再也见不到叶某的踪影。叶某在南宁市五一路有一套商品房,但是向银行贷款购买的。她虽然打赢了官司,但这笔钱不知何时才能得回。(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冯毅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