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27日电(记者张周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首次明确,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进一步为农村农民减轻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记者了解到,关于居民家庭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是否要缴纳水资源费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不太明确,多年来这两部分取水也基本没有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26日透露,节水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实行取水许可和收取水资源费以及对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不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农民负担,既不符合中央“多予少取”的精神,也不利于广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此外,《办法》还规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均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一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二倍加收。
记者从自治区水利厅了解到,相对于北方一些干旱地区,广西水资源较为丰富,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少,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量的1/2,水资源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为了节约用水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广西从1993年开始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至今全区各级水利部门共发放取水许可证1.3万多套,累计征收水资源费约5亿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