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近日决定,对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为:(一)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二)按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缴费年限,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具体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基本养老金;(三)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含)止,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数据库记载的退休人员出生时间核定,按退休人员年龄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0.5元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于年龄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第70周岁开始计算,每满1周岁(不满1周岁不计),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四)1953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基本养老金;(五)对取得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自治区劳动厅批准取得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815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815元计发。
对于这次调整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市在2007年8月31日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记者/周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