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对2002年出台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这是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获知的消息。
据悉,根据近几年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为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对2002年出台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调整了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新标准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原办法规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8%;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3%。而修改后新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则规定为:年内第一次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上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5%;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上年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1%。(记者覃燕燕 实习生骆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