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由广西法学会、中国贸促会广西分会、广西发明协会联合主办的广西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研讨会上,专家们发出了这样的呼吁:“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的保护,需要从更高层次的立法层面上去考虑。”
据了解,在去年的自治区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有关单位提交了《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法规保护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知识产权》的提案,得到了自治区法制办、国际博览局的回函肯定,随后有关专家撰写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办法》(建议稿),提出将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会旗、会歌、纪念章、招贴画、口号、吉祥物以及“南博会”的简称等作为特定标志,借鉴国务院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门出台标志保护条例的经验,由广西专门出台政府规章加以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许可,将上述标志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营利性学习班等商业活动。鉴于此,本次研讨会把“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立法研究”作为主要议题,受到了与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在会上,广西法学会代秘书长韦以明认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保护的地方立法,不宜定位于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层面,应提升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法规的层面,因为用政府规章来规定侵犯博览会标志的民事赔偿、行政罚款以及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特定执法权限等事项,容易出现立法上的越权、越位、自我授权等毛病。重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博士生导师齐爱民教授认为,作为国家层面的博览会,其标志保护的立法位阶,应上升为国务院制定的专门条例,否则广西之外的非法利用博览会标志的行径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记者 唐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