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发现了窃贼,村民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对其采用了殴打等私刑。让他们没料到的是,犯罪嫌疑人在私刑下丧命,他们的抓贼行为不但没有受到表彰,反而要接受法律制裁。一个星期之内,兴宁区法院刑二庭就连续对两起村民滥用私刑案进行宣判,其中一案的涉案村民达12人。法官表示,从案件看,村民法律意识薄弱,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案件一
用木棍打死盗鸡贼 面临刑事民事赔偿
今年1月9日21时,兴宁区四塘煤矿砖厂附近,一名头戴面罩的男子悄悄地从养鸡场走出来。他快步在黑夜中行走,手里抓着四只鸡。男子的这一举动,被承包养鸡场的村民陈发发现。
陈发遂质问该男子为何偷鸡。听到这一质问,男子转身向后逃跑,陈发当即追上前。男子一边跑一边威胁:“再追就捅死你!”陈发没有理会,仍紧跟上前,找准机会用携带的木棍击打男子头部。男子被击中后,不时捡石头以予还击。
在追上偷鸡男子后,陈发用木棍击打男子的头部及身体,并将其抓住。第二天,偷鸡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而陈发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陈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由于死者是到陈发鸡场偷鸡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威胁陈发向其投掷石头并进行反抗,对案件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判处陈发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记者还了解到,死者的家属表示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陈发还要因为该案,面临民事赔偿的官司。
案件二
误认盗窃鱼塘设施 12村民打死一男子
2006年4月27日凌晨1时左右,兴宁区三塘镇某村村民许大富独自走在田间小路上。突然,他发现不远处自家的鱼塘边上,一身着白色衬衫的男子蹲在地上。“干什么的?”黑夜中,许大富大声质问。该男子看到有人来了,起身就跑。
许大富猜想,此人一定是来偷鱼塘增氧机及电线的。他当即追赶小偷,一边跑一边高声大喊:“抓小偷!”听到本村有小偷,不少村民从家中跑出,加入了这场抓贼行动。在参与行动的村民当中,包括许大力。
据许大力说,听到有人叫喊抓小偷,他立即起床拿了一条竹棍,向事发点赶去。在众人的围追堵截下,这名男子很快被村民们抓住。村民们将男子带到了村边的变压器处,开始进行“审问”。
对于村民的“审问”,该男子避而不答,嘀咕着大家都听不懂的方言,其间还朝在场村民吐口水,并胡乱说脏话,扬言报复。这引起了村民们的愤怒,遂对男子进行殴打。许大力用棍子击打其身体头部。
在这之后,男子被众人押至派出所。后因伤势过重,该男子身亡。经查,男子并非盗窃鱼塘设施小偷,是患有精神疾病的青年。村民们没有调查清楚,就私自对该男子用刑。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牵扯该事的村民达12名。其中,许大力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另外11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至5年不等。
法官提醒————
村民抓到小偷后 应移送公安机关
谈起这两个案件,主审法官表示,在案件中,村民私自用刑,触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这些案件透露出村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官提醒,村民在抓到小偷后,应及时将其移送到公安机关。任何危害人身权利的做法,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侵犯涉及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 (记者 梁 静 通讯员 刘文茵 实习生 周 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