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开始,广西应届大学毕业生到28个贫困县以下单位工作3年以上,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及利息将全额由自治区财政代偿。近日颁发的《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毕业生作出如上承诺。
办法中规定,自2007年起,对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办法中“基层单位”特指地处广西28个贫困县县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自治区对获得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
对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他们必须向学校退回国家已代为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重新还款。 (记者 李红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