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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违反国家耕地保护法规,在农田上挖塘、建房,并从事旅游开发等。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仅前往口头制止一次,却未督促落实停止挖田的行为,导致村民长时间挖掘破坏农田,造成28.38亩基本农田被破坏。近日,阳朔县阳朔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两名工作人员因涉嫌玩忽职守,被该县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据了解,该案是我市首例因保护农田不力,涉嫌玩忽职守,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据了解,去年6月,阳朔镇鲤鱼井居委会大村门村4组所属大山根一带的基本农田被当地村民赖某组织人员进行挖塘、建房活动,并从事旅游开发等严重违反国家耕地保护法规的非农生产活动。其间,负责此地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和巡查工作的阳朔县阳朔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工作人员袁某、罗某发现情况后,仅前往口头制止一次,却未督促落实停止挖田的行为,导致赖某长时间挖掘破坏农田。今年6月19日,该县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此案时,已造成28.38亩基本农田被破坏。经阳朔县国土资源局、阳朔县农业局的勘测,被破坏的基本农田被平均取土深度1米以上,整个耕作层被完全破坏,不能再作为农田耕种。
阳朔县检察院渎检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袁某、罗某,负有对本行政区内基本农田的巡查、保护和管理职责,在经巡查发现赖某等人在基本农田挖塘、建房后,仅口头制止,但未采取得力措施,是一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且造成了28.38亩基本农田被破坏,致使国家耕地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今年6月19日,该县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对二人依法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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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迪
廖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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