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南宁民族大道68号附近的刘女士,最近发现自己怀孕了,正为此感到高兴时,却接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理由是,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女职工一旦怀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会自行解除。不服气的刘女士多次找到单位交涉,但公司还是要辞退她。
刘女士在东葛路一家房地产公司做会计,已经一年多了。在这一年中,刘女士表现一直很不错。今年已经30岁的刘女士,一直想要个小孩。一个月前,她发现自己终于怀孕了,这可把她高兴坏了。她很快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公司,没想到第二天她就收到了公司的解雇通知书。不明就里的刘女士很是纳闷,自己跟公司签订的合同明明是两年,现在合同期未到,怎么就被解雇了?不服气的她去找人事部经理进行理论,可人事部经理告诉她,当初她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必须无条件遵守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而单位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如果女职工怀孕,劳动合同就自行解除。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采访了南宁市国海律师事务所的罗青林律师,罗律师表示,我国法律明确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相冲突,而该公司自制的内部规章制度违背了法律法规,是无效的。该公司根据此无效规定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罗律师建议刘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或安排其他劳动。(蒋爱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