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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后,所有人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车号牌;考驾照合格后,驾驶证的核发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选择机动车号牌由3选1变为6选1……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交警部门为了进一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全区《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这些措施分别从7月1日和9月1日开始实施。
■7月1日起实施的10项
措施一、机动车报废后可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
为了方便群众的个人喜好,按规定,原机动车报废6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重新选择新的号牌号码。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同时指出,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号码并非“车牌终身制”,而是有前提条件的。《服务群众十六项便民措施》规定,机动车所有人超过六个月未提出继续使用号牌号码申请的,车辆管理所收回此机动车号牌并重新启用,供群众公开选取。
为防止一些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机动车号牌号码,规定申请继续使用报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的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此外,机动车报废前涉及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使用原号牌号码。
二、机动车选号次数增至“6选1”
为让群众选到满意的号码,新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便民措施》中,将原来的“3选1”增至“6选1”,并对选号规则和选号操作进行相应的修改。其中,选号规则改为,从录入计算机的前60副号牌号码中选取。
三、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驾驶证时限缩短为2个工作日
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全区将实行“一窗式”服务。除查验机动车外,将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的操作进行合并,以减少办事环节,确保在一个窗口可以办理所有机动车业务。业务窗口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后,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手续、照片等实行内部传递,不得交给申请人反复排队等候办理。对申请人提交法定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车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牌证。
同时,驾驶证申请人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车管部门要告知申请人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和地点,并在考试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录入驾驶证管理信息系统,制作驾驶证。驾驶证的档案材料在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理归档。
四、主动提醒下一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间
以往,不少群众因忘记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导致证件过期无效甚至被注销。为此,车管部门核发、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将在驾驶证副证上打印相关的提示语,签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时间或换领驾驶证时间,如“请于每年的×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请于×年×月×日前申请换领新驾驶证”、“请于×年×月×日前办理准驾车型降级和驾驶证换证手续”等。对以前核发的驾驶证,驾驶人主动要求补充签注的,车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签注。
五、设置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
值日警官将由业务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在业务大厅显著位置接待群众,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值日警官负责受理群众咨询、投诉,维持业务大厅良好的办证秩序和环境,检查窗口民警和工作人员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群众的投诉,值日警官须做好登记,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群众反馈。
六、设置临时限制、禁止通行指路标志须提前告知
对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或大型活动、道路施工、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卫等需要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路段,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
管制措施持续24小时以上的,应提前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可能给相邻市、县(区)的交通情况造成影响的,应当提前通报相邻市、县(区)及时采取相应的告知措施,属于国道线、跨省的交通情况还应报自治区交警总队备案。
七、向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各地今年底内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查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警支队要建立健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辑中队,各县(市、区)大队要建立健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组,并建立完善本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受害人及其亲属查询案件侦办情况,礼貌待人,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如接待人调离该岗位,单位要及时指定人员接替此项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对于未侦破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使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进程情况通报书》,定期向当事人反馈侦破工作进展情况。
八、设置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窗口
据介绍,交警支队要在车辆管理所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有条件的交警支队还要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设立在车辆管理所或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可以处理辖区内的非现场执法的违法行为,每月将处理交通违法的情况向有关交警大队进行反馈,建立交通违法处理档案。
车管部门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窗口,应当报总队车辆管理所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由车管部门的民警负责办理。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立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窗口,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设有车管民警的办公场所,办公环境整洁、卫生;
2.设有存放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档案柜或档案室,能够安全、妥善地保管有关档案材料;
3.接入公安网,并能确保网络安全、畅通;
4.设有群众休息、等候的场所,设置基本的便民设施。
九、公告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和逾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信息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将每月公布一次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和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信息。机动车公布信息的内容为号牌种类和号牌号码,驾驶人公布信息的内容为姓名和档案编号。公布的渠道将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张贴公告等易于群众知晓的形式,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等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时,车辆管理所要为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未检验的机动车和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驾驶人信息提供条件。
十、可申请延期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不能按期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延期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延期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表》,提交延期原因的相关证明。车辆管理所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办理延期登记,并出具准予延期的回执,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延期期限未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将予以注销。《延期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表》、驾驶人申请延期的相关证明或复印件将保存2年。
■9月1日起实施的六项措施
一、试行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目前,大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接受处罚后,必须向接受处罚的交警大队所在城区或县内的银行缴纳罚款,不能跨县、区缴纳,造成居住地较远的群众缴纳罚款不方便。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机关行政效能,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将选择1个支队进行试点,指导、协调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相关工作的开展,帮助解决群众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不便的问题。
二、建立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全面实行科目一多国语言考试。多国语言考试题库中,全国性考试题目由公安部交管局统一编制,地方性法规考试题目由自治区交警总队负责编制。多国语言考试题库下发后,各地将及时更换原考试软件题库。
三、允许具备条件汽车销售商、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据悉,汽车销售商代办机动车牌证的范围为国产免检小、微型客车。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的范围为同一车辆管理所内办理转移登记的国产小、微型客车。
汽车销售商、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车辆品牌专营店(4S店)或者具有二手车交易资格的企业;
2.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声誉良好;
3.具备办理牌证的场所及相应的设施;
4.具有不少于3名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与车辆管理所联网并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和全省统一的扩充版软件;
6.代办牌证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已经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申请代办机动车牌证按如下程序办理:
1.交警支队对申请开办代办牌证的汽车销售商、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初审,并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2.总队组织验收;
3.经总队验收合格的,由交警支队颁发委托书,委托期限为2年。
四、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等自助预约考试
南宁市及有条件的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将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实行互联网、声讯电话预约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将在业务大厅公布预约考试的互联网网址和声讯电话号码。对符合预约考试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将提供自助打印预约凭证的条件。
五、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注:自治区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上述将于9月1日实施的第五、第六项措施由于涉及具体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所以交警总队还要进一步研究之后,在9月1日实施前另行下发具体实施意见。(记者陆苏泽
通讯员廖旭峰 蒲金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