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近期工商部门接到的关于非法传销活动的投诉、举报有所增多,一些外地群众还专门找到工商部门,请求解救他们身陷传销陷阱的亲人。针对目前非法传销活动有所抬头的情况,南宁市工商部门6月5日专门发出“严防传销”警示,通过一些典型案例警醒普通市民群众,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一:
以发展加盟商为名牟利
南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经销刺梨汁、刺梨蜜的名义发展加盟零售点。在发展加盟零售点的过程中,要求加盟零售点必须缴纳3600元认购一箱刺梨汁或刺梨蜜,才具有该公司加盟零售点资格。当事人把每月零售总额的30%以统一补助的形式平均返还加盟零售点,承诺在6~8个月内返还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前提条件是加盟零售点在3个月内必须重复提货,重复提货的货款金额在前次货款同等金额或以上。同时,加盟零售点每介绍一个新的加盟零售点可以得到奖励,可以得到业绩的6%作为提成。南宁市工商局对该公司涉嫌传销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因涉嫌金额数量较大,该案已移交公安部门。
工商剖析:1.以前说起传销就是拉人头,开“老鼠会”,但现在有些传销却是打着正规公司的旗号。因此,市民必须了解该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所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相一致。2.组织者往往打着“加盟连锁”和“消费积分奖励”等各种旗号,要求每个加盟者须交纳相当数量的加盟费,名义上是购买商品,实际上是要获得传销资格,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易。因此,更重要的是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其营销制度、奖励制度是否合法。3.以高额回报作诱饵,引诱他人上当是传销的一个主要特点。参加者获得的返利远远高于购买商品的费用,这种亏本运作得以维系下去,组织者靠的是把后参加者交付的一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回报。
案例二:
传销组织盯上学生
李某是广西某高校学生,上网时接触到“天缘商务(香港)国际有限公司”,了解到“只要一次性交438元即可成为天缘公司的会员,享受便宜资费。同时,会员如能发展新会员,可有高额报酬,并且发展的会员再去发展新会员,第一个人还得到提成”后,加入了该公司成为会员,并发展了5名会员入会。这5名会员先后又发展了其他6名会员入会,形成了上下线关系,因天缘公司是以金字塔形式来统计人数,故李某的下线共11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
工商剖析:1.当事人说自己开始加入时,心里也有过“是不是搞传销”的疑问。但后来在网上接受“天缘公司”老师培训后,经过一番洗脑,也就打消了顾虑,缺乏社会经验的他失去了辨别能力,把这看作是一种创业。目前,非法传销黑手已伸向高校学生,传销组织利用高校学生社会经验少、不懂传销的弱点,以及一些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迫切希望通过捷径赚钱、自主创业而“玩文字游戏”,使少不经事的大学生很容易被蒙骗。2.利用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为载体,在网民中发展网络从事传销,其实质还是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这是绝大多数传销普遍采取的做法。
案例三:
利用亲情友情“做生意”
贵州省遵义市的陆女士向工商部门举报说,她与父亲被朋友以丰厚回报骗至宾阳县“搞生意”。谁知,等待他们的不是什么大生意,而是传销。一个月来,父女两人身上的8000多元被骗个精光。经查实,这是一个组织严密,利用亲情和友情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丰厚回报,利诱贵州、湖北、四川等省区的群众,到宾阳租住民房暗地里搞传销活动。在租住的民房里,每天上午上传销课,下午则通过电话联系亲人和朋友,利用亲人和朋友拉人头发展下线,入会费每人3000元~9000元。陆女士逃出传销窝点后,该传销组织头目马上逃离宾阳。
工商剖析:随着各级有关部门对非法传销打击力度的增加,非法传销组织形式更加严密,活动方式更加隐蔽。一是传销主要采取无店铺经营方式,以发展下线为其运转的生命线。组织者往往首先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在同学、朋友或亲属中间寻找销售对象,下线又用同一方法发展下一层次的参加者,形成一种链式的销售网络。二是非法传销组织往往采取“讲座”、“上课”或所谓“业务骨干”现身说法等方式,对参与传销人员进行思想上的麻痹,并断绝其与外界的沟通交流,使得参与者陷入精神控制中。
部门建议:
核心是加强出租屋管理
面对传销活动流动性大、易反复、易回潮甚至是驱而不散、赶而不走的情况,有什么有效的治理办法呢?
南宁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从近几年一些地方打击传销的成功经验看,有效打击传销活动的工作核心是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传销人员大多在出租屋进行活动。管好出租屋,是有效压缩传销活动空间,对传销活动进行“釜底抽薪”的重要措施。如果不能有效管好出租屋,传销活动是难以清除的。
另外,要实行综合治理与群防群治。长期以来,打击传销活动常常是工商、公安部门在单打独斗,没有形成合力。因此,今后打击传销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组织的作用,将打击传销工作的最前沿定位为“社区(村)”,明确街道党工委、居(村)委会的责任,从最基层抓起。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进行严厉处罚。(记者 王荣军 通讯员 黎展翔 吕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