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6月2日电(记者周华 梁云芳)近日刚刚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垄断行业不得强制消费。
《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目前,在通讯行业,话费限定最低消费额现象和套餐中的捆绑销售比较普遍。在其它某些公用服务行业,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强制消费现象。《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近日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