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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19日电(记者 张周来)记者17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广西将把农村常见慢性病的门诊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近日下发的《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见慢性病门诊治疗基本方案和补偿标准( 试行)》规定,今年7月1日起广西统一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炎、甲亢、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肺结核等农村常见慢性病的门诊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同时根据各地慢性病发病情况,增加了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据了解,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慢性病,必须由县级及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组织进行确诊;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慢性病诊断小组,负责慢性病的确诊和审定门诊治疗基本方案,所认定结果和方案作为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依据。
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实行"先治疗,后补偿"的办法。参合农民慢性病患者依据慢性病诊断小组的诊断结果和审定的门诊治疗基本方案,在属地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县(市、区)合管办每年分二次将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偿经费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补偿标准规定,慢性病门诊治疗每人每年最高补偿600元,对低于每年600元的门诊治疗方案实行100%补偿;慢性病患者急性发作住院获得住院补偿超过600元的,不再进行门诊治疗补偿,如住院补偿不足600元的补足600元。
自治区卫生厅提出要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基础上,优先选择首选治疗方案或费用低廉的方案,合理用药,降低医药费用,减轻农村群众经济负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逐步建立农村慢性病档案,科学制定参合农民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方案,实行常规体检、健康促进、回访、监测、跟踪治疗等规范管理。
自治区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西将加强慢性病补偿资金管理,定期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门诊治疗方案的效果和质量,及时纠正不合理的医疗服务行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