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4日从南宁市政府获悉,日前南宁市政府下发有关通知指出,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项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
一直以来,市民们对集资建房都颇为关注。记者就通知中有关集资建房政策的相关细节采访了南宁 市有关部门。据了解,制止违规集资建房并不是搞“一刀切”,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取得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并经南宁市房改办批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利用自有住宅用地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但不能新征土地用于集资建房。
对于全额集资建房的面积也作了具体规定: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并且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根据规定,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的20%缴交超标差价款。全额集资建房款项将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须全额存入建房单位的集资款专户,接受房改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今后,南宁市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为本单位无房的职工家庭户。也就是说,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过去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人员,就不得再参加全额集资建房。
据悉,全额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都要求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按照规定,全额集资建房的建造成本必须由具有审核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审定。职工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必须明晰产权,建房资金(包括建房前期费、建安工程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及其他建筑管理费用等)由集资户负担。
据了解,对2006年8月14日以前审批的全额集资建房项目,房屋竣工半年内在市房改办办理完《全额集资建房办证通知书》手续的,可按《关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南房改办字[2001]15号)执行,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按本通知执行。(记者/文彩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