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前正式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使公路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意见》指出,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区)交通局所 属的公路管理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以及负责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意见》要求县(区)交通局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市交通局汇总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于10月底前报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汇总审核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审批。
资金保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的关键。《意见》指出,自治区交通厅将对符合以下标准的乡村公路,按每年每公里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一是县级政府已建立乡道和村道(简称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并得到县人大批准,形成地方规章制度;明确县、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的职责,乡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每年县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稳定的乡村公路养护机制,养护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乡村公路已纳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市、县(区)每年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用于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不少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二是达到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并且有路面。三是该农村公路已列入自治区、市、县(区)乡村公路统计里程。
《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实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实行“新路新办法,老路老办法”,新建成接养的公路实行招标社会化养护,旧路养护原则以原有养护工人为主、以沿线社会工为辅进行养护,不增加新的固定养护工人。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逐步通过向社会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实行养护工程合同管理和计量支付制度;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记者 覃世默 通讯员 陈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