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南宁市的蒙先生终于领到了2006年的机动车年检合格标志。车辆年检本不复杂,蒙先生却为此折腾了好几个月,这一切缘起于一个众人皆知的车辆年检规定。
遭遇:
车检合格却领不到合格证
25日下午,蒙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几个月来的遭遇。他说 ,去年11月29日上午,他开着私家车到南宁市机动车辆检测中心茅桥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他的车况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员也在安全检验报告上盖了章。然而,当他到办证大厅领取检验合格标志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他还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要先去处理完才能来年检。
蒙先生是一名司法工作人员,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较为熟悉,听到这样的说法,他当即反驳说:“不对,按规定我的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就应该通过年检,你提附加条件我不接受。”工作人员表示,有违法记录未处理的机动车进不了电脑,让他找值班领导反映。当天的值班领导则告诉蒙先生,这是南宁市交警支队规定的。
质疑:
年检与处理违法行为能否捆绑?
交警支队作出这样的规定有依据吗?蒙先生对此提出了质疑。他称,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年检的机动车只要提供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就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因此他认为,违法行为处理与否,与车辆安全年检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捆绑在一起。
当天下午,他和一名同事第二次来到茅桥检测站要求年检时,再度碰了壁,他心中的疑问也没有得到解答。
当年12月1日,事发的第三天,蒙先生就此向南宁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局称此事不在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随后,蒙先生按要求将行政复议申请书递交到了南宁市交警支队。
结果:
递交诉状后,交警“开绿灯”
今年2月28日,南宁市交警支队通知蒙先生领取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认为蒙先生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车管所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蒙先生这才知道,车管所不给他年检,依据的是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蒙先生对此认为,《交通安全法》是国家的法律,属于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公安部部门规章,属于下位法,两者有抵触,下位法自然应该遵从上位法。既然《交通安全法》都说了不能附加条件,公安部的规定怎么能继续设限?于是今年3月9日,他又向南宁市某城区法院递交起诉状。按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7天内应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他的起诉状递出一个多月,却一直没有收到法院的立案或不立案的通知。
4月24日,事情发生了变化,南宁市交警支队派人上门向蒙先生发了一份书面通知,让他尽快去领检验合格标志。在这份通知中,交警支队称蒙先生的小汽车已经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去领取检验合格标志,其中没有再提到处理交通违法记录一事。
4月25日,蒙先生去检验站领取了车辆年检合格标志,意味着他的车已经通过年检了。(记者孙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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