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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23日电 (刘春元)中国民航总局3月17日向社会发布的《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为了贯彻《公告》精神,同时方便广大中外旅客,作为中国 、广西重要的对外窗口部门,桂林两江国际机场将采取三项措施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一是要求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公告》的内容,同时做好对售票、值机、安检、候机楼免税店销售人员等相关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以使其全面了解掌握《公告》的内容,并按照要求做好各自的相关工作。
二是积极主动,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公告》内容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以及电子信息显示屏等载体,向广大旅客进行宣传,同时要求所辖机票代售部门在预订机票、电子客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关于乘坐民航飞机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要求值机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公告》中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携带。此外,桂林机场还在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等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安排人员认真做好《公告》的解释工作。
三是增加便民措施,布置相关部门准备了足够的、容量为1升且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供旅客需要时有偿使用。并根据旅客意愿,做好超
量(违规)液态物品的托运、自弃和暂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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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1日,向189个缔约国发布了
"临时保安管制指导原则",要求对在航空器上可能被用作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的液体、凝胶、气溶胶执行新的航空安全措施,并建议各缔约国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ICAO指导原则"规定:
旅客要将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携带,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液态物品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对婴儿食品和药品予以豁免,但要求有验证液体性质的适当手段;并提请各成员国考虑对机场免税店和航空器上购买的液态物品在保证安全控制的情况下给予豁免。
为确保空防安全,加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民用航空保安标准一致性,推进国际间航空保安标准互认工作,同时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民航的建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旅客提供更大的便利,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3月17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同时理顺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乘机的规定。《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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