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11日电(记者张爱林)广西灵山县陆屋镇一农民建房时,工人在建房时不慎掉落一块砖头砸伤邻居,围绕这起意外事故,到底谁该承担事故责任?2007年4月9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包工头利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7865.20元。
2006年初,陆屋镇农民张某夫妇为续建楼房,与建筑商利某基协商由其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建房。双方口头达成协商后,利某于2006年1月中旬雇请工人进场施工。
2006年4月3日下午,一名工人施工时突然掉下一块砖头,击穿业主张某邻居的房顶,将正在这一房内休息的75岁的老太太吴某头部砸伤。事故发生后,吴某即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颞顶部急性硬下血肿;右颞顶部头皮血肿;顶部头皮挫裂伤,共花去医疗费16478.30元。
吴某被砸伤第二天,业主张某垫支了医疗费11500元,利某垫支了医疗费2000元。吴某出院后,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多次催付未果,2006年7月,吴某将张某、利某和肇事工人诉至灵山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与被告利某基约定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其续建楼房,双方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张某是续建楼房工程的定作人,但未存在过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张某对本案原告吴某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利某雇请工人时,工人的工价是由其与工人协商确定,他与工人之间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作为雇主,应对雇佣的工人在从事施工活动中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吴某人身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请求利某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理,应予支持。进而判决被告利某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合计人民币7865.20元。
利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