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不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在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还可以获得夫妻每人每月奖金50元,一直领至60岁。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第四号政府令《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着奖励标准的提高,奖励机制的多样化,南宁市计划生育也将完成处罚为主到奖励为主的转变。
奖励标准提高
自愿少生家庭奖600元
新规执行后,市人民政府1998年9月14日公布的《南宁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规定》根据南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不少于300元,并对自愿少生的家庭的标准从400元提高到600元,并且是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给600元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奖励机制多样
自愿放弃生二胎奖5000元
针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规定》采取进一步奖励和保障措施,以推动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农村符合计生条件自愿放弃生育二胎,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农村自愿结扎的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结扎措施的第二个月起至60岁,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25元。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第二个月起,夫妻每人每月发给奖励金50元,至60岁。
不仅如此,《规定》还对意外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扶助金、计划生育子女入学补助金、拆迁增加安置份额、免费体检、合作医疗参合金补助、养老金补助等方面明确了奖励措施。例如: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子女,至女方年满49周岁,给予一次性扶助金20000元;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的女孩,考上大学专科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考上大学本科院校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从人口计生工作岗位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4000元一次性奖励。 (黄伟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