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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30日电 为切实解决广西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以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现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清理的内容有:一是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二是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三是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四是在规章清理中发现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自治区法制办报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处理。
据了解,清理工作将在2007年10月底以前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将在2007年9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汇总清理结果,拟定《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费昌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