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3月15日电 3月14日,广西法制办在南宁召开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会议,部署广西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任务和要求等有关事宜。此次清理活动是广西开展的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项目的重要内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不仅包括行政许可项目还包括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将进一步下放给市、县。
据自治区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鉴于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确需保留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设定,因此,此次清理不以自治区政府规章作为保留某项行政许可的依据。对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和南宁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有立法权的市多数没有设定或者原来设定现已取消的,广西原则上将取消。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依据原则上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以及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或者要求发布的国务院部门文件;对广西地方性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其设定依据可以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为了方便基层、方便群众办事,将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市、县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简政放权可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下放给市、县审批。区直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时,对拟由自治区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说明不能下放市、县审批的具体理由行政许可的清理将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清理工作从即日起开始,2007年6月底完成。区直各部门要在2007年4月2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报自治区法制办审核。自治区法制办将在2007年6月20日前完成审核,拟定《全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全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经征求市、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
清理将按照"谁实施、谁清理"和自上而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直各部门(含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烟草局、自治区邮政局、自治区地震局、自治区气象局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区本系统的清理工作。区直各部门研究提出全区本系统各级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意见后,要以适当方式征求本系统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南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统一提出清理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主管该行政审批相关工作的区直部门负责清理,提出清理意见。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事业组织、机构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印章确认,下同)的行为,主要包括:(1)有关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2)有关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者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3)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4)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障待遇的审批;(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特定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6)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予以控制的审批;(7)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的其他审批。以上事项被纳入了此次清理范围。(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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