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地方反映在执行养殖业用电电价政策时难以界定其政策依据,以至于自治区物价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疏导广西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养殖户的优惠政策一直没有落实(本报26日18版也对此进行了报道)。26日,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养殖业用电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哪些养殖户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据介绍,按照自治区物价局2004年下发的文件规定,养殖业用电属于农业用电,收费标准为0.32元/度。但是,由于无论国家还是地方,对于养殖业的界定比较模糊,导致这一惠农政策未能得到落实。为了规定广西养殖业电价管理,自治区物价局26日对此做了明确界定,从今年1月1日起,凡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养殖业《营业执照》的专业性养殖企业(公司),以及能区分养殖用电量的养殖户,其直接用于养殖的用电量均可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同时,自治区物价局强调,养殖场内应区分不同用电类别,不同的用电类别执行对应的用电电价。其中饲料、兽药等加工生产用电属于自产自用,不分装机容量大小,其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非自产自用的加工用电执行非普工业或大工业电价。(记者 肖世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