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武警广西总队机关看到,上下班时间出入营门的官兵着装整齐,秩序井然,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的干部主动向纠察人员出示“三证”。这是该总队加强官兵驾驶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举措。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部队人员生活水平的提高,官兵家庭购置、驾驶机动车辆日益增多。为规范部队官兵驾驶地方车辆,减少车辆事故,维护社会和部队内部稳定,确保官兵生命安全,防止官兵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出现违规违纪、有损部队形象的事情发生,武警广西总队结合总队实际,及时制定了《武警广西总队官兵购置、驾驶地方机动车辆管理措施》。明确规定了官兵购置和驾驶地方车辆的批准权限,支队级单位干部由单位主官批准,总队机关干部由部门主官批准。干部因家庭生活,确实需要购置地方机动车辆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干部提出购车申请,业务部门认真查验所购车辆“三证”是否齐全、购车渠道是否合法、车辆性能是否良好,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主官批准后方能购车。严禁购置或驾驶走私、销赃、退役报废等非正规渠道来源车辆;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私自购置机动车辆的,一经发现给予严肃批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总队要求,驾驶地方机动车辆的干部,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持有地方驾驶证和行驶证,不准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不准驾驶地方机动车辆执行公务,驾驶地方机动车辆外出时应当着便服。官兵严禁驾驶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农用车等安全系数不高的车辆;严禁营以下基层单位干部、机关单身干部和已婚家属未随队干部、士官、义务兵驾驶地方机动车辆。
对干部自购车辆,总队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干部自购车辆档案,并由购置车辆的干部及家属向单位写出书面保证,若发生车辆肇事问题,由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若违反部队条令及有关规定的,自愿接受纪律处分。总队还把拥有自购车辆的干部纳入部队驾驶员安全教育整顿之列,利用部队驾驶员培训等时机对这些干部进行强化训练和考核,既提高其驾驶技术,又增强其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为延伸管理触手,总队与地方交警等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建立起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干部驾驶自购车辆是否有违反交通法规、损害部队形象等情况;总队还邀请干部家属作为监督员,监督和提醒干部不要违规驾驶自购车辆。
日前,从总队对干部购置和驾驶的机动车辆审查情况看,所有干部购置和驾驶的机动车辆“三证”齐全、购车渠道合法、车辆性能良好,无一走私、销赃、退役报废等非正规渠道来源车辆。(李文桐、高德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