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自治区林业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将于2007年1月1号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共七章四十六条,从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区林业工作进行了规范。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林业产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灿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记者 裴志、赖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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