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12月19日电(记者张爱林)近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巨额人民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郑树海有期徒刑十四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伟奇有期徒刑十三年,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郑树海和李伟奇都是广西桂平市人。2006年3月,李伟奇携带面额为100元的半成品假人民币35万元交给郑树海进行加工伪造,并与郑树海商定每加工一张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给付0.2元加工费。
2006年3月24日,郑树海将伪造好的假人民币348600元交给李伟奇,李携带这笔假人民币欲往外地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郑树海的家中缴获尚未加工伪造好的假人民币251100元及用于伪造假币的加工工具一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奇、郑树海非法制造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