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12月16日电(陈玲 申烨嘉)宋某应朋友姚某的邀请去打羽毛球,在混双对打过程中,被后场回球的姚某将球打到右眼上,造成右眼十级伤残。宋某认为姚某在打球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遂将姚某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5年9月11日晚8时,宋某、姚某与其他球友共同到南宁市某羽毛球馆打球,宋某与姚某配合打混合双打。在混合双打的过程中,姚某在后场回球时,将球打到宋某右眼上,宋某立即感到右眼疼痛,视力急剧下降。
随后宋某到医院就诊、住院,经诊断为右眼球钝挫伤、外伤性前房积血、继发性青光眼,并且右眼外伤性虹睫炎、右眼外伤性瞳孔放大,出院后定期门诊复查,共支出医疗费11983.64元。宋某受伤后,姚某赔偿了3000元的医疗费。2006年8月15日,宋某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宋某右眼外伤白内障的伤残程度属于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在这一案件中,被告在主观上是想把球打到对方的场地上,没有伤害原告的故意或过失,在行为上没有违反运动常规,且在运动过程中被告不可能预见自己的回球是打在原告身上,故被告对损害的后果无过错,不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属于体育运动中的偶然事。但因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受伤是存在因果关系的,且原告的右眼受伤已达到十级伤残的程度,如让原告完全承担损害则明显不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定由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分担40%的责任。据此,法院在扣除了姚某已支付的相应部分的医疗费后,依法判决姚某分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925.6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