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收集的照片,能成为离婚证据吗?9月20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离婚案件,法院通过原告黄某所提供的从网络上收集的照片,依法作出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的判决。
2004年,黄某与李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不久李某经常夜不归宿,并不时打骂黄某,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从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
2005年4月某日,居住在南宁市良庆区的黄某与李某,因琐事争吵后,李某在黄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家外出居住。黄某经过多方寻找,终于发现李某在广西钦州市与一女子同居了一年多,两人公开在社会及网络上以夫妻相称,还将两人多张合影放在网络上供人评论。
黄某认为,李某的所作所为严重地伤害了她,影响了她的工作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黄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庭上,黄某提供了6张从网络上下载的李某与第三者的生活照,以此作为证实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但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据,并缺席了开庭当天的庭审。
被告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黄某提交的包括六张从网络上下载的照片在内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勉强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不利于双方今后各自的生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黄岸 通讯员廖思养 实习生陈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