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19日电(记者 王立芳)在体育馆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右眼不幸被搭档打伤致九级伤残,受害者一纸诉状将搭档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68406.2元损失,日前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受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5年9月17日晚,应庞先生的邀请,南宁市的陆女士与被告庞先生在南宁市第三中学体育馆一起打羽毛球,在混双对打过程中,当对方回球到陆女士头顶正上方时,陆女士正准备接球,庞先生突然从后面用力扣球,将球打到陆女士的右眼上,造成陆女士右眼严重受伤,住院治疗56天尚未痊愈。经法医鉴定,陆女士受伤程度为九级伤残。
陆女士认为,庞先生在打球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造成她右眼受伤致残,给她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庞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继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抚慰金共计68406.2元(已扣除庞先生已支付费用)。
目前这一案件正在审理当中。(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