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18日电(张爱林 黄春妮)广西贺州市的陈志尊因抢劫一环卫工人18.8元,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4月30日凌晨4时左右,陈志尊窜到八步区八达西路“时代石材店”门前路段,从后面抱住正在清扫大街的被害人陈某,将被害人摔倒在地,用手扼住其脖子,扯头发,打击被害人头部,并将被害人拖到路边要钱。陈某被迫掏出身上仅有的18.8元人民币,陈志尊得钱立即逃离现场,但在逃至八步区竹山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擒获。
八步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陈志尊犯抢劫罪,并根据陈志尊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陈志尊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志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