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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记者
梁思奇
日前经政府审查通过的《广西道路交通条例》,在“人身损害赔偿特例”条款中,确定农村、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意味着为人们长期垢病的“农民命贱”现象将告别广西。
生命无价,但对于人身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害,不得不通过经济手段给予赔偿,这是一个悖论。但这并不等于健康和生命可以“以质定价”。人的出身不同,职业各异,能力本事有大小之分,财富积累有多寡之别,但每个个体的健康权和生命权都是平等的。那种以人的“成长成本”、“社会贡献”不同为由,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居民生命不同价的辩护,实际上是视人为“物”,是对健康权和生命权生而平等的否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目前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别”现象,尤其突出反映在对农民的身分歧视上。过去制订颁布的一些规定,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有关法规设定人身损害赔偿将赔偿权利人区分为城镇和农村居民,按两种不同标准进行赔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从法理角度,它们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
有人担心,按照“城乡同价”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会加大责任人的经济负担,甚至可能造成一些人钻空子,通过故意制造人身损害非法谋利,进而影响社会效率。我们说法律如果存在漏洞应及时弥补,非法行为应予以打击,但人身健康权和生命权平等的原则不能放弃,社会公平公正不能损害,因为它正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实施这种城乡统一标准的赔偿,出发点并不是由于乡村农民进城打工或定居,消费和收入与城镇居民接近的缘故,而是体现每个人健康和生命权利平等的要求,是对每个个体生命的尊重。
广西拟订的城乡同命同价的规定,体现出在依法执政,改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上的与时俱进。社会公平既是社会和谐的保证,也是社会和谐的体现。在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中,希望看到各地有更多这样的创新思维和做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