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9月7日电(吴帆 王立芳)35岁的广西男子唐永军和31岁的邓智良以介绍工作为诱饵,收取他人“活动费”,骗得他人钱财8000元。近日,这两名男子被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06年2月24日,唐永军和邓智良经预谋,对被害人李某谎称邓智良的叔叔在南宁市白马公交公司当领导,可介绍李某进入该公司工作,骗取了李某的信任。并分别于2006年2月26日、3月2日收取了李某的介绍工作需要活动费用8000元。4月20日,公安机关接到李某的报案后将唐永军抓获,并根据唐永军提供的线索将邓智良抓获。案发后,邓智良的亲属代邓智良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另查明,唐永军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1年被原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永军、邓智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唐永军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处唐永军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邓智良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