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足够的抵押物,在南宁经营一家食品公司的黄女士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屡屡碰壁。正当她为此苦恼的时候,天上突然掉下了“馅饼”。今年7月份,经人介绍她接触了北京一家资金借贷中介公司。在黄女士提供企业相关材料后,那家公司负责人表示,黄女士按银行贷款利率从美国财团那里借款的希望较大,但条件是她要按借款数额先支付3%的中介费用。
8月下旬,黄女士到北京对该中介公司进行了考察,发现了不少疑点。回到南宁市后,黄女士仔细对那家公司制定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分析,发现北京方对乙方的约定只有:如果乙方经中介方介绍就引资问题与投资方直接接触后,双方因故未能合作,之后乙方不能在中介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与投资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下洽谈。
黄女士说,作为一家正规的中介公司,应该对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有所约束,但合同并没有相关的违约处理条款,不符合规范的合同文本的要求。“如果我对这一条款违约怎么办?另外,按惯例如果投资方有意投资,必定派人前来考察,这个费用由谁支付?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又由哪方负责?”由于疑点较多,黄女士至今也没有签订那份合同。
8月31日,记者就黄女士的问题采访了南宁市工商局市场与合同科有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认为,从表面上看,黄女士手中的这份合同对她非常有利,但是,由于合同存在不规范之处,也易引发合同纠纷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许多已曝光出来的许多引资连环骗局中,往往是不良中介在所谓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断巧立名目向借款方收取各种费用,如考察费、礼品费等等,有些骗局甚至是中介公司演“双簧”,与所谓的“投资方”一唱一和,借考察企业为名,到借款方骗吃骗喝,然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让借款方蒙受经济损失后也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这位负责人提醒说,“在商言商”,经营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要以警觉的心态行事,在合同中约定各种情形下的责任问题,对承诺能引进资金并预收中介费用的行为,要多长一个心眼,最好不要轻易许诺或支付,防止落入引资骗局。(陆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