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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惠及更多人
今后,有更多的人可以领到《再就业优惠证》,方便找工作和自主创业。新政策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了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
《柳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柳州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4.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实现再就业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5.“零就业家庭”成员;6.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和在校学生)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认定由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
岗位补贴鼓励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柳州市政府将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根据《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规定,柳州各用人单位凡是招用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可得到相应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分以下几类:(一)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
(二)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拨付”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在季度终了的15日内向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公益岗位照顾就业困难群体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社会力量筹集资金,以安置“4050”就业困难群体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类岗位。
新近出台的《柳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主要是: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制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岗位补贴,其他福利待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和《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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