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桂林8月19日电(陈瑞华、胡思进)记者8月19日在桂林采访了解到,当地一家知名企业在状告一家民营药店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商标侵权案中,其注册商标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桂林市首个经司法认定的弛名商标。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广西唯一获国家确认的“高技术产业化”中药生产企业和广西重点医药生产企业 ,1995年这家企业就分别注册了“天和”文字、图形及汉语拼商标。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产品销售量的大幅上涨,其“天和”商标的知名度也大大提高,并两次被评为“广西著名商标”。2003年,当地一家民营药店打 出了“天和药店”大型招牌,并使用“荔浦天和药店”公章,造成许多消费者误认为这家药店系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为此,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天和”商标为弛名商标。
桂林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天和药店”虽然经工商登记合法取得了企业名称,但应当知道“天和”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天和”商标作为其药店名称,显然是有意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业信用进行相关的商业活动。其悬挂醒目的“天和药店”招牌足以引导消费者误以为“天和药店”的商品和其服务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一定关联,并可能将涉讼商标的功能和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商业利益带给被告。被告的行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对原告商标专有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法院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告有权通过诉讼程序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注册商标已成为弛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弛名商标是指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天和(汉字)+天和(拼音)+图形”组合商标具备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保护。
7月26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天和”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天和药店”立即停止对原告“天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天和”字样的 企业名称并进行变更,并赔偿原告损失26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己生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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