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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立法通报会在自治区法制办召开。两部与百姓生活紧密关联的政府规章《广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论证,届时,将充分考虑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选择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意见来立法。
今后,对领导的错误决策不制止,或行政首长公开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等都有可能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8月18日,《广西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接受纳谏。
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机关行政首长、直接分管领导承担行政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行政机关决策失误、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行政首长公开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在公众场所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11种情形,追究行政首长的行政过错责任。
94种情形“有过错”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10项行政行为94种情形。这些行为和情形分别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损害招商引资环境等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和不完全履行检查职责等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等情形。
要追究行政过错的情形还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故意刁难信访、投诉、申诉人或者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内部事务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等情形。
赞同错误决策要负责
《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行政过错责任的划分与承担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了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对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承办人、负责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8种“惩罚”方式
责任追究与纪律处分的区别是,纪律处分属惩戒性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以补救为主。《办法》征求意见稿设立的责任追究方式采取了补救方式和《公务员法》中的任免、培训、辞退规定相结合原则。追究方式分为8项,前4项为补救措施,后4项为人事管理措施。将补救措施与人事管理制度相结合为追究形式,基本体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承担的后果。
这8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或奖励工资、停职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工作岗位、辞退、行政处分。(郭燕群 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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