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9日电(欧阳九林 邓苏勇)广西柳州市一公司女出纳覃东福,在职期间挪用单位的劳保金、地租等五万多元,退休后事发被起诉,近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亲属覃某代其交出的50180.3元发还公司。
覃东福现年50岁,原系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大桥公司出纳员。2001年至2004年1月,覃东福利用单位执行财务制度不严的机会,将各收费员交给其入单位账的劳保金、地租等现金截留挪用,不及时存入公司的银行户头,而是过一段时间才归还公司。
因没有及时审核对帐,农工商公司对覃东福挪用公款的情况未及时发现,覃东福自己也认为挪用的公款已经补齐给单位,没有“短款”。2004年10月,农工商公司进行内部全面审计,查出财务中有票证47单金额50465.30元违纪。后经法院核对,覃东福经手收取并向交款人开具的收款收据中没有交款到单位的为45张,总计金额为50180.3元。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覃东福系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覃东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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