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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专稿]“E时代”:公民隐私如何保护?
www.GX.xinhuanet.com   2006年05月09日 18:03:57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记者叶建平、曹健、晏国政

    拍照手机、数码相机、网络博客……近年来,随着电子和网络技术日趋成熟,数码产品日渐普及,网络“触角”不断延伸。“E时代”来临的背后,偷拍,一种蕴含高科技成果的不良行为迎面而来。

    曾有网友用这样的言语形容愈演愈烈的偷拍——“指尖轻触快门,偷拍闪电完成;指尖微点鼠标,‘照片’飞速传到。”偷拍依托高科技,变得十分容易。如何防止被偷拍?如何缩小被偷拍的影响?如何维护个人隐私?

 “偷拍绝技”信手拈来

    家住广西南宁市东葛路的罗先生半年前买了一部三星D508手机。罗先生说:“平时,我喜欢用手机把一些好玩的东西拍下来,有时也会偷偷地拍一些人物,尤其是美女。偷拍别人并不是出于什么恶意,只是觉得好玩。”

    虽然偷拍者不一定都有心做一些违法之事,但偷拍这种行为引起了众多被偷拍者的忧虑。记者在广西、宁夏、山西各随机采访了20名女性,其中8成女性表示不愿意被别人偷拍,即使对方没什么恶意。宁夏银川市民马小姐直言不讳:“我肯定不愿意被人偷拍,如果被人偷拍,会感到很不安全,心神不定,不知道对方想干什么。”

    广州日报曾委托广东现代国际市场研究有限公司针对消费者使用摄像手机的状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过半数消费者表示摄像手机可能对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产生影响;多达三成的被访者表示应该限制摄像头过于隐蔽的摄像手机,超过两成的消费者对摄像手机“使用场合不受限制”,尤其是“拍摄时无快门声音而不易察觉”表示疑虑。

    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加剧了民众的担心。2005年,西安各高校在警方建议下,纷纷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同时出台规定,学校男女浴室严禁携带具有摄像照相功能的手机。

偷拍作品泛滥

    偷拍用来自己“欣赏”或者一笑了之,被偷拍者一般不会受到太大影响,当有些偷拍者将偷拍作品放到公共网站上面时,偷拍作品的欣赏者就不仅仅是偷拍者本人,而变成了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万网民了。

    记者在国内一个知名搜索引擎的图片搜索栏里键入“偷拍”二字,找到相关图片约17万张,用时0.003秒。不仅如此,记者在天涯虚拟社区、西祠胡同等网站上,也看到了不少网友用数码相机、摄像手机甚至是聊天摄像头拍摄下来的照片。

    山西太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论坛管理员说:虽然每个人在申请论坛账号时,都会同意遵守“论坛公约”,不能上传涉及“淫秽、暴力”等内容。实际上,网友在上传照片时,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如果我们真的对他们上传照片做出大量限制,就不会有人再点击我们的论坛了。”

    银川一被访女士小邓说:“这是很可怕的,一旦被拍下,全世界都可以看到。更可怕的是,我在网上看到一些偷拍者还将偷拍的照片挂上‘自拍照片’的名字,其中还有一些恶心的名字。”

    记者采访了解到,尽管被偷拍者看到自己的容颜“跃然网上”大多表示愤怒,但是最终大多只能不了了之。网上只有发照片者的ID(网络账号),实际上无法找到其本人。于是,气愤者最多只能在网上骂几句。

    “这没有任何意义,只会越描越黑,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传到网上也没有办法。”小邓说。

健全法律+文明办网

    “数码+网络”,我们再次领略到了E时代网络传播的神奇力量,也再次领略了面对网络时的百般无奈。E时代来临之际,究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呢?

    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董志坤说:“偷拍实际上侵犯了公民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利。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人身权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偷拍首先侵犯了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还会侵犯名誉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隐私权。”

    然而,山西省新维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跃峰直言不讳:“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偷拍等行为的适用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这部法律制订于1986年,立法时,网络等问题还不突出,当时的立法者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

    针对这些情况,我国新近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以及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纳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将处以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广西著名博客版主骆文刚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使惩治偷拍这种违法行为有法可依,但惩治的力度和可操作性不强。要从根源上治理网络不文明现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宁夏大学学生处宫老师建议,由于大多数偷拍者是年轻一族,学校作为教育阵地,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尤其是网络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源头上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各论坛和网站应坚持“文明办网”的原则,以有效遏制网络偷拍行为。(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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