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2日电(记者赵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应及时送伤员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广西首个地方性、综合性安全生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日前正酝酿出台,条例施行后,将为“老板”戴上“紧箍咒”。以各种原因不愿承担事故医疗费的“老赖”将不只受到道德谴责,更要被追究相关责任。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获悉,以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的企业老板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就溜之大吉,不愿意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更有老板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对伤者置之不理,导致许多伤者不治身亡。
“这个规定出台后,将有效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生命安全得到保证,并严格规定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抢救事故伤员的责任。如果有企业不履行责任,我们将按规定惩罚其违法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法规处处长陈福庆告诉记者。
据相关数据统计,2000年以来,广西平均每年发生事故15000多起,死亡4800多人,受伤14000多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5亿元,估算的间接损失达30多亿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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