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依笔者理解“公”至少要分为四个层次。
一曰“至公”。“至公”的概念很早就有人提出来了,《吕氏春秋·孟春纪·贵公》中有一则故事说,有个楚人把弓弄丢了,却不肯去寻找,说:“楚人丢了弓,楚人捡到它,那么何必去寻找呢?”孔子听说这件事后说,去掉个“楚”字就可以了。老子听说这件事后说,再去掉个“人”字就可以了。这则故事显然突出了“贵公”主题。楚国人丢了弓,却丝毫不放在心上,因为在他看来,在楚国境内丢的东西必被楚国人捡到,为同胞所拥有,这怎么算得上损失,又何必费神地去找呢?孔夫子听说这件事后,将它的概念扩大到整个社会,即天下为公,只要对他人有利,那么自己受到的损失也就说不上损失了。
老子更将它进一步扩大到整个宇宙,认为世上的万事万物、人与自然同为一体,生生灭灭、循环往复,哪谈得上什么得,什么失呢?看来,老子所说的“公”乃“至公”,“至公”讲求天人合一,人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二曰“大公”。这里的“大公”就是“大公无私”中的“大公”,这里的“公”主要指为民族、为国家、为集体。比如,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两种具体形式的“公”。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克己奉公是一种高尚品德。由“公”派生出许多名词如:公产、公差、公款、公房、公费、公共、公粮、公路、公仆、公务、公物、公休、公益、公用、公园、公债、公章等等。我们有一个基本的道德标准:奉公为美德,侵公为恶德。在这方面,亘古未变。为公的实质就是为他人,“公”是由具体的人组成。比如,我们所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具体到全心全意为别人服务,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人上,才具有意义,否则,这句话将流于空泛。
三曰“小公”。一个单位、朋友圈、同事圈、同学圈、家庭形成的小集体则体现为“小公”。为“小公”服务也具有造福他人的属性,不过这里分析起来比较复杂。有时,“小公”和“大公”目标是一致的,那么为“公”而努力则称为一种美德。如一位员工勤奋工作一心为企业,而企业发展了对社会有益,那么为“小公”努力是积极向上的,所体现的是高尚的职业道德。
有时,为小集团、为朋友等谋利益而损害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则为“小公”努力成为一种恶德。如果厂长违反国家财务规定,为全厂职工每人发一笔数目不小的奖金,这种为“小公”努力行为则是违纪行为,说厂长如何如何为职工着想,可这不合法。对“小公”不能一概而论,只能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曰“主观为己客观为公”。主观为己、客观为公是一种极为普遍的为公状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其实,人以个体存在的自然属性决定人不可能做到完全的无私。事实上,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社会文明进步,就是充分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谋生手段,不管从事三百六十行的哪一行,都是为了谋生,上班的要工资,种田的出售农产品要钱。
奉献是美德,无可置疑,但商品经济社会的法则是等价交换,讲求的是公平。公平同样是一种美德,需要人们努力保护它、捍卫它、提倡它。(新桂网-广西日报,牟丕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