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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环境受关注邕城业主讨采光权
www.gx.xinhuanet.com  2005年03月28日 11:30:52  来源:新桂网

  如今人们对家居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除了舒适宽敞外,通风采光也备受人们关注,因此,由于通风采光受到外来影响而诉之法庭的案件也与日俱增。在南宁市明秀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的甘先生就为自己商品房的通风采光问题闹了3年多时间;长江花园小区的34位住户也因开发商改变了相邻的商住楼房的高度而将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诉上了法庭。

  招牌影响通风采光 二上法庭索取权益

  2000年6月,甘先生在南宁市明秀路明湖大厦5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等他搬进去后才发现,就在大厦4楼的一家影视文化传播公司在大厦的外墙上安装了一块大型广告招牌,使甘先生所购商品房本应十分开阔的视线受到影响,屋内的通风采光条件也因这块招牌而受到限制。

  发现这一问题后,甘先生就一直不断向有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今年6月9日,他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公司拆除这块影响自己房屋通风采光的广告招牌;然而,影视文化传播公司则认为他们公司的广告招牌是在甘先生购房之前就已经竖起来了,如果甘先生认为影响自己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当初就不应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而且是在交房后才与开发商和公司进行交涉,影视文化传播公司竖的这块招牌是与开发商约定后才竖起来的,且并未使用甘先生所购房屋的外墙,这块招牌也不属于户外广告的范围,所以甘先生向法院起诉拆除这块招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甘先生主张被告公司所竖的招牌影响其通风和采光,但没有相关的证据证实,根据法院的现场勘查,这块招牌超出原告所购房屋5楼地面0.98米,但扣除5楼地面至原告窗台之间的高度,招牌超出原告阳台的高度不至于影响原告所在5楼房间的通风和采光,判决驳回原告甘先生的诉讼请求。9月25日,甘先生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拆除影响自己房屋通风采光、眺望景观和侵占自己房屋外墙的招牌。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集体提起行政诉讼 只因建筑规划被改变

  不仅是甘先生在为自己的房屋通风采光问题而苦恼,长江花园小区的34位业主也在为自己房屋通风采光将受到的影响而忙着打官司。这些业主于11月5日将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和第三人南宁长江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长江花园二期工程规划方案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2000年1月17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规划。

  原告向法院诉称:长江花园小区的规划方案于1997年得到被告的批准。该小区由一期的7栋7层住宅楼、二期的A、B、C三座商用楼组成,其中一期的7栋住宅楼已于1998年12月建成投入使用,二期3座商用楼于今年2月开始施工,在二期工程开工后,小区业主们才得知这三栋商用楼原来的规划已经改变,将建成长达200米左右的三座连体式建筑,且三座楼的楼层分别由原来的20层、8层、6层增加为29层、8层、12层,小区业主们认为,这一改变将严重影响他们今后的通行、通风和采光。

  34位业主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按照被告批准的新的规划方案,位于原告的住宅楼南面和东面的3座商用楼中的A、C两座建筑物分别是29层和12层的高层建筑,但A座与原告居住的第7栋住宅楼之间的最小间距为10.64米,C座与原告居住的第2栋、第4栋住宅楼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到6米,这一方案违反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建筑物间最小距离的规定。且3座商用楼与原告长江花园小区业主的用地红线距离最大也不过1米多一点,严重违反了《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6米的要求。

  被告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误解了“用地红线”概念,被告的规划调整没有侵犯原告的民事权利,改变后的规划与原规划相比,不仅在通行通风上没有影响,而正是相反,更是提高了其绿化和通行通风。且原告的购买行为发生时,《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尚未出台。

  目前,这两起因商品房通风采光而引起的纠纷还在审理中。(田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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